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天宝空气能热泵技术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39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京0113民初6048号 |
案号 |
(2019)京0113执61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对于北京市顺义区财政局通过其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顺义支行开立的账号为0200005909008200181的银行账户以“2017年煤改电设备款(马坡)”名义拨付并在2018年7月26日转账支付至被告山东天宝空气能热泵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莒南支行营业部开立的账号为205211265136的银行账户的四百零九万零一百二十八元,在扣除被告山东天宝空气能热泵技术有限公司的空气能设备款项二百八十九万五千元(前述款项指向的设备规格及其单价、数量是一百五十二台5P规格空气能设备,其单价为一万二千六百元/台;七十一台6P规格空气能设备,其单价为一万三千八百元/台)之后,综合考虑原告北京东方能大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向被告山东天宝空气能热泵技术有限公司支付的保证金三十万元应予退还、被告山东天宝空气能热泵技术有限公司在2017年11月20日11时54分44秒向原告北京东方能大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北京德外支行开立的账号为349356483403的银行账户转账汇款的二十五万元予以抵扣之后,由被告山东天宝空气能热泵技术有限公司向原告北京东方能大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支付施工费用、保证金合计一百三十八万元。前述款项的付款进度和期限如下: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之前支付百分之十、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之前支付百分之十、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之前支付百分之十、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之前支付百分之二十、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三十日之前支付百分之二十、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之前支付百分之二十、二〇二〇年一月三十日之前支付百分之十。前述款项的支付方式为:被告山东天宝空气能热泵技术有限公司向原告北京东方能大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北京德外支行开立的账号为349356483403的银行账户转账汇款。二、若被告山东天宝空气能热泵技术有限公司未能按照本调解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期限和付款进度自动履行,则原告北京东方能大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有权一次性就未履行的全部款项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双方确认就互不追究截止到本案达成调解协议之日之前的违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19-08-09 |
发布时间 |
2019-09-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京0113执6158号 |
立案日期 |
2019-08-09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38000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朱寅灿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300573911725R |
登记机关 |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莒南县经济开发区西五路东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