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艾倍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49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105民初22644号 |
案号 |
(2021)粤0105执77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艾倍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货款本金188000元给原告广州魅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二、被告江苏艾倍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货款利息给原告广州魅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利息的计算方法如下:(1)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1504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利息;(2)从2019年2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376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利息;(3)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88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利息;三、被告江苏艾倍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5000元给原告广州魅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492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3-24 |
发布时间 |
2021-05-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冯冠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1916749433471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南京市江北新区惠达路6号北斗大厦502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