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派芬自动控制技术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38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浙0702民初13159号 |
案号 |
(2019)浙0702执5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婺城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派芬自动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华市婺城区承鸿机械模具加工厂货款139 654.16元及滞纳金73 552元(该滞纳金按年利率24%已计算至2018年9月26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740元,由被告负担2163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9-01-17 |
发布时间 |
2019-03-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浙0702执506号 |
立案日期 |
2019-01-17 |
执行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13206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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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志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982553842216X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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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