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何鑫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821********68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成仲案字第529号 |
案号 |
(2019)川01执3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仲裁委员会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执行人四川省昊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单利刚支付144万元,并向申请人单利刚赔偿逾期付款损失(损失以144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125%,从2016年11月5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被执行人何鑫对被执行人四川省昊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单利刚支付144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裁决书进一步明确,仲裁费用由被执行人四川省昊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何鑫承担30000万元。被执行人四川省昊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何鑫在履行本裁决书(一)(二)项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9-01-30 |
发布时间 |
2019-03-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川01执313号 |
立案日期 |
2019-01-30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47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