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何鑫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821********68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成仲案字第194号 |
案号 |
(2019)川0116执8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仲裁委员会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执行请求: 1、被执行人四川省昊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合伙份额受让价款400万元。 2、被执行人四川省昊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已经预交的仲裁费45324元。 3、被执行人何鑫对被执行人四川昊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当承担的前述义务向申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18年10月19日,成都仲裁委员会作出了(2018)成仲案字第191号裁决书。而时至今日,被执行人仍未按照裁决书的内容履行义务。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特请求贵院按照前述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对被执行人进行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双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9-01-23 |
发布时间 |
2019-05-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川0116执829号 |
立案日期 |
2019-01-23 |
执行法院 |
双流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4045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