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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鑫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821********68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川0191民初5080号
案号
(2018)川0191执626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四川省昊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何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陈炳仲、周惠、陈炳旭借款1990.1334万元及利息(以1990.1334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1日起,按月利息1.684%计算至款项结清之日止);二、驳回陈炳仲、周慧、陈炳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40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9403元,由四川省昊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何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18-10-31
发布时间
2018-11-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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