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何鑫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821********68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川0191民初5080号 |
案号 |
(2018)川0191执62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四川省昊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何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陈炳仲、周惠、陈炳旭借款1990.1334万元及利息(以1990.1334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1日起,按月利息1.684%计算至款项结清之日止);二、驳回陈炳仲、周慧、陈炳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40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9403元,由四川省昊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何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8-10-31 |
发布时间 |
2018-11-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