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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梁爱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426********006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闽0426民特455号
案号
(2021)闽0426执60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尤溪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闽0426民特455号申请人:罗昌建,男,1973年0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26197302287017,住福建省尤溪县城关镇七五路41号。申请人:梁爱民,女,1978年09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26197809160066,住福建省尤溪县城关镇城东新村21号301室。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罗昌建与申请人梁爱民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罗昌建与申请人梁爱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0月12日经尤溪县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潘友言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梁爱民确认尚欠罗昌建工程款人民币130,000元及该款自2015年8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工程款之日止按月利率5‰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二、梁爱民自愿从2020年起至2027年止(共八年),于每年10月28日前支付给罗昌建20,000元。罗昌建则自愿放弃本案的其余逾期付款利息;三、若梁爱民有一期未能按协议第二项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则罗昌建有权按协议第一项就梁爱民未履行部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已履行部分的债务按先还本后付息的方式抵扣)。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罗昌建与申请人梁爱民于2019年10月12日经尤溪县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潘友言主持调解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余 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廖贻煦附本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1-03-01
发布时间
2021-05-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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