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通利园林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032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682民初3466号 |
案号 |
(2021)苏0682执9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利建林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郭志民借款本金800000元及利息(以7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上述利息中扣减20000元)。二、被告上海通利园林有限公司在借款本金800000元及利息(以7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4日起至2019年1月31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1日起至2019年1月31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上述利息中扣减20000元)的限额内对被告利建林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8三、驳回原告郭志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7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利建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17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2-05 |
发布时间 |
2021-05-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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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利建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1157032303472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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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靖路1831号806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