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029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112民初1426号 |
案号 |
(2017)苏1112执8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吴江震泽镇夏水斗彩板活动房厂49683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其中以216733.2元自2014年11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6年5月15日,自2016年5月16日起以496833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85元,由原告吴江震泽镇夏水斗彩板活动房厂负担3020元,被告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965元。(此款由原告预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5-23 |
发布时间 |
2018-03-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案号 |
(2017)苏1112执800号 |
立案日期 |
2017-05-23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546716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鲍晶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20000720299995F |
登记机关 |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兰州市城关区定西路21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