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语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23********49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302民初2846号 |
案号 |
(2018)苏1302执21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学兵、王乃霞、刘语诗、刘昊鑫、宿迁市鸿鹏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南京通程商贸有限公司、泗阳县久力商贸有限公司、江苏万景商贸有限公司、南京广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日前共同向原告盛家林偿还借款本金4000000元。如逾期,原告可立即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向九被告主张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4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8年5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双方就本次诉讼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400元,由被告宿迁市鸿鹏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于2018年5月3日前一并支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5-08 |
发布时间 |
2018-06-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