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沂源康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19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0323民初3265号 |
案号 |
(2021)鲁0323执2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沂源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沂源县舜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偿还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票款300万元。二、被告沂源县舜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三、被告沂源县东宇恒翔木业有限公司、沂源康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任明海、李成英、任强、肖欣对上述第一、二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沂源县舜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追偿。上述各项支付义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0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沂源县舜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沂源县东宇恒翔木业有限公司、沂源康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任明海、李成英、任强、肖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沂源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2-01 |
发布时间 |
2021-05-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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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周长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3235819246659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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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沂源县大张庄镇娄家铺子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