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728********629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702民初2063号 |
案号 |
(2021)豫0702执14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侯广林、吴利敏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借款本金149716.56元及利息、罚息11121.67元(2020年3月18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二、黄桂芹、张景忠、张艺博、张岩、孔彦辉、高磊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黄桂芹、张景忠、张艺博、张岩、孔彦辉、高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侯广林及吴利敏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17元,公告费260元,由侯广林、吴利敏、黄桂芹、张景忠、张艺博、张岩、孔彦辉、高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4-01 |
发布时间 |
2021-05-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