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朱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826********73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826民初3950号 |
案号 |
(2021)皖0826执8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松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朱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宿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210000元,自2010年2月9日起按照月利率9.6‰支付利息,自2011年2月4日起原告安徽宿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合同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逾期罚息。案件受理费9654元,减半收取4827元,由被告朱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4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松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3-01 |
发布时间 |
2021-05-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