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占全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221********88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闽0582民初14919号 |
案号 |
(2018)闽0582执43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被告冷勇收取原告苏及时预付的买卖款40500元系履行职务行为,现原告苏及时、被告泉州市展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李占全共同同意,本案返还预付款40500元的责任由泉州市展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李占全共同承担,原告苏及时就本案纠纷同意撤回对被告冷勇的起诉并放弃本案关于利息部分的请求; 二、考虑原告苏及时因主张权利而提起本案诉讼支出相应律师费等成本,被告泉州市展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李占全同意支付1500元作为对原告支出相关费用的补偿;三、对第一条确定的应还款40500元、第二条确定的补偿款1500元,被告泉州市展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李占全应于2018年4月15日前支付原告苏及时12000元,于2018年5月15日、6月15日、7月15日前分别支付原告苏及时10000元,分四期共计42000元。如被告泉州市展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李占全未依约按期足额支付,则被告泉州市展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李占全应支付原告苏及时8000元作为违约金,自二被告逾期支付款项次日起,原告苏及时可按50000元扣除二被告已支付的款项后剩余款项总额,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对被告泉州市展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李占全予以强制执行;(原告指定收款账户:户名苏及时,账号622846 0680004 769413,开户行农业银行东石支行)三、被告泉州市展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李占全如能依照本协议履行付款义务,则本案原、被告之间因本次买卖合同纠纷产生的权利、义务就此终结,不得再互相主张任何权利、提起诉讼;四、案件受理费813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计406.50元,由被告泉州市展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李占全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8-05-14 |
发布时间 |
2018-10-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