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梁建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721********256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721民初2161号
案号
(2021)豫0721执13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乡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尚景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美艳7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7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二、尚毅、梁建华对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三、尚毅、梁建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尚景元追偿;四、驳回张美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1-25
发布时间
2021-05-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