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郑州金苑面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167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0702民初4100号 |
案号 |
(2018)豫0702执13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洛阳万德贸易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支行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660411.59元(2017年3月30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郑州金苑面业有限公司、张会聪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张振国在与张会聪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840元,保全费5000元,由洛阳万德贸易有限公司、郑州金苑面业有限公司、张会聪、张振国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8-08-03 |
发布时间 |
2018-08-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8)豫0702执1380号 |
立案日期 |
2018-08-03 |
执行法院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2197762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曹延钦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105716713655W |
登记机关 |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郑州市南阳路北段宋砦工贸苑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