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陆新寿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4201********18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新塔证经字第889号 |
案号 |
(2021)新4201执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塔城市公证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于2017年8月15日签订了借款合同,债权人同意向债务人出借三十万元人民币用于经营周转。为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自愿将共同所有的位于塔城市二工镇园艺村9.4亩林地承包经营权及地上林木所有权抵押给债权人作为还款担保,同时由保证人陆新寿、王会利、李臣良、李喜玲提供保证担保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抵押的林权《林权证》号为:塔城林证字:(2010)第0856号,债务人对上述林权办理了相应的抵押登记并取得了《林权证抵押他项权证》。《林权证抵押他项权证》编号:2017-019。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塔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1-01-08 |
发布时间 |
2021-05-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