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天成彩铝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8059****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191民初4883号 | 
| 案号 | (2019)豫0191执13782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南铂思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期供欠息385747.54元、逾期罚息391500元、逾期复息14492.17元,共计20791739.71元(暂计至2018年8月2日),之后的罚息、复利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二、被告谢富强、曲芝鲜、谢朝杰、赵丹丹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河南天成彩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在2000万元的债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759元,减半收取72880元,由被告河南铂思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河南天成彩铝有限公司、谢富强、曲芝鲜、谢朝杰、赵丹丹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19-09-17 | 
| 发布时间 | 2019-09-30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案号 | (2019)豫0191执13782号 | 
| 立案日期 | 2019-09-17 | 
| 执行法院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标的 | 20864620.0 | 
| 企业名称 | |
| 法定代表人 | 马延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181678059516X | 
| 登记机关 | 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注册地址 | 巩义市站街镇老城工业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