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爱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204********20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闽0583民初3330号、(2017)闽05民终5242号 |
案号 |
(2018)闽0583执恢2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厦门诺亚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90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其中111万元自2012年3月28日起算,166.7万元自2012年6月16日起算,277.7万元自2012年11月10日起算,184.8万元自2013年2月2日起算,159.8万元自2013年5月11日起算);二、被告张爱平、林莉达对被告厦门诺亚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8-06-13 |
发布时间 |
2018-06-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8)闽0583执恢297号 |
立案日期 |
2018-06-13 |
执行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032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