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济源市众汇矿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82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191民初3341号 |
案号 |
(2019)豫0191执29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济源市众汇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利息9107.22元,罚息284 518.07元,共计4 293 625.29元(暂计算至2016年9月21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济源市天源实业有限公司、济源市天济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济源市坤源锻造有限公司、济源市豫新矿业有限公司、张峰、常翔、张华敏、白米英对上述判决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14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6149元,由被告济源市众汇矿业有限公司、济源市天源实业有限公司、济源市天济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济源市坤源锻造有限公司、济源市豫新矿业有限公司、张峰、常翔、张华敏、白米英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2-27 |
发布时间 |
2019-08-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9)豫0191执2922号 |
立案日期 |
2019-02-27 |
执行法院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4339774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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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许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90017982414786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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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市坡头镇留庄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