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宗锦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39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3民终7317号 |
案号 |
(2021)苏0311执13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9)苏0311民初4512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即“二、江苏宗锦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对以上借款及违约金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三、驳回金鑫鑫对于孟惠静的诉讼请求”;二、变更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9)苏0311民初451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李波偿还金鑫鑫借款本金76235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14-762350元为本金,自2019年3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扣除李波已偿还的10000元)”。三、驳回金鑫鑫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4260元,减半收取713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130元,由李波、江苏宗锦矿山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260元,由李波、江苏宗锦矿山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3-25 |
发布时间 |
2021-05-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300593973333X |
登记机关 |
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徐州市解放南路科技城软件市场2#-0128、0228、0028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