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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宗锦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9397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3民终7317号
案号
(2021)苏0311执139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9)苏0311民初4512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即“二、江苏宗锦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对以上借款及违约金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三、驳回金鑫鑫对于孟惠静的诉讼请求”;二、变更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9)苏0311民初451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李波偿还金鑫鑫借款本金76235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14-762350元为本金,自2019年3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扣除李波已偿还的10000元)”。三、驳回金鑫鑫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4260元,减半收取713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130元,由李波、江苏宗锦矿山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260元,由李波、江苏宗锦矿山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3-25
发布时间
2021-05-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李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300593973333X
登记机关
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徐州市解放南路科技城软件市场2#-0128、0228、0028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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