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高红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11********08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311民初4897号 |
案号 |
(2021)苏0311执11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双方确认,截至2020年9月22日,被告高红军、王红共拖欠原告史为好借款本息245000元,上述款项被2告高红军、王红同意分四期偿还,分别于2021年2月28日、2021年6月30日、2021年10月31日、2022年1月31日前向原告史为好偿还61250元;二、如被告高红军、王红有任一期未能按照上述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则原告史为好有权就全部剩余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824元,减半收取2912元,财产保全费2070元,合计4982元,由被告高红军、王红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3-10 |
发布时间 |
2021-05-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