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次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42322********31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藏0202民初805号 |
案号 |
(2021)藏0202执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次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国华给付租赁物欠款29,94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49元,由被告次仁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西藏 |
立案日期 |
2021-01-11 |
发布时间 |
2021-05-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