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海青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522********47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0522民初3390号 |
案号 |
(2017)豫0522执9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卫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成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货款301480元,并支付违约金38458元;二、被告刘海清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5822元,减半收取2961元,由被告王卫星、刘海清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7-06-13 |
发布时间 |
2017-06-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