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黄添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502********0834 |
执行依据文号 |
裁决书 |
案号 |
(2017)桂02执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四、 裁 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一柳州市铂睿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广西南宁迪尚家具有限公司支付家具订购款1 03370元及逾期支付订购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按月利率3%的标准,以35000元为基数,从201 5年3月1 6日开始计算至20l 5年4月30日;以7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5月1日开始计算至20 1 5年7月3 1日;以1 03370元为基数,从20 1 5年8月1曰开始计算至被申请人支付完拖欠货款为止。): 2、被申请人二黄琪对被申请人一柳州铂睿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仲裁费471 2元及公告费700元共计5412元,由两被申请人共同承担(仲裁费用及公告费用申请人已预交,两被申请人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申请人)。 上述两被申请人各应履行之义务,两被申请人应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自动履行完毕,逾期履行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两被申请人未在上述期限内自动履行本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则申请人可在上述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独任仲裁员:二O一六年六月十日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7-03-08 |
发布时间 |
2019-04-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