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鄱阳县九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088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赣民终197号 |
案号 |
(2017)赣1128执3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鄱阳县九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九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二、被告鄱阳县九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九鼎”字样;三、被告鄱阳县九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九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为维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0000元;四、被告鄱阳县九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九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鄱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7-03-13 |
发布时间 |
2017-04-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案号 |
(2017)赣1128执373号 |
立案日期 |
2017-03-13 |
执行法院 |
鄱阳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000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胡剑雄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1128550884613K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鄱阳镇先锋商贸中心7幢221-223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