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黄金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31********14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730民初1088号 |
案号 |
(2021)赣0730执6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黄金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黄三生借款本金35000元及其利息(自2009年1月8日起以3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38元,减半收取计1219元,由被告黄金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4-01 |
发布时间 |
2021-05-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