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秦红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126********62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1126民初2230号 |
案号 |
(2021)湘1126执4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2015年2月18日被告秦永权向原告吕泽军、李天胜借款人民币300,000元,被告秦红永对其担保。现由被告秦永权、秦红永偿还原告吕泽军、李天胜借款及利息人民币370,000元,其中2020年12月2日之前付170,000元、2020年农历12月24日之前付100,000元、2021年农历6月30日之前付100,000元; 二、如被告秦永权、秦红永未按上述指定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0,280元,减半收取5,140元,由被告秦永权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3-01 |
发布时间 |
2021-05-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