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青花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759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0111民初6445号 |
案号 |
(2017)皖0111执16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曙光路支行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史先勇49060元及利息(以4906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日起计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付);二、驳回原告史先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8元减半收取529元,由原告史先勇承担29元,由被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曙光路支行承担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7-07-03 |
发布时间 |
2017-11-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7)皖0111执1678号 |
立案日期 |
2017-07-03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5000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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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00677593573G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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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屯溪路251号世纪云顶大厦A-906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