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沈阳金溪源广告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38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沈中民三初字第00008号 |
案号 |
(2017)辽01执1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沈阳金溪源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沈阳景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虹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反诉被告福建十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6日签订的《媒体租赁合同》;合同解除后,该《媒体租赁合同》所涉沈阳市大东区滂江街所属“龙之梦亚太城”户外媒体经营管理权由被告(反诉原告)沈阳景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虹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二、被告沈阳景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虹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返原告沈阳金溪源广告有限公司第一年度(2013年3月20日-2014年3月19日)租金300万元;三、反诉被告沈阳金溪源广告有限公司给付反诉原告沈阳景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虹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二年度(2014年3月20日-2015年3月19日)租金1400万元×70%即980万元;四、反诉被告沈阳金溪源广告有限公司给付反诉原告沈阳景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虹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从2015年3月20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租金[按合同约定的交付租金的标准:第三年度(2015年3月20日-2016年3月19日)租金为1800万元,第四年度(2016年3月20日-2017年3月19日)租金为2200万元,第五年度(2017年3月20日-2018年3月19日)租金为3000万元……]的70%按日收取);五、反诉被告沈阳金溪源广告有限公司给付反诉原告沈阳景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虹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电费125万元;六、反诉被告沈阳金溪源广告有限公司给付反诉原告沈阳景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虹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位维修费125.37万元×70%即87.759万元;以上给付款项相互抵销后,由反诉被告沈阳金溪源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反诉原告沈阳景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虹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removed]SLC(183386,0)?)》第二百五十三条 (?[removed]SLC(183386,253)?)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七、反诉被告福建十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反诉被告沈阳金溪源广告有限公司给付反诉原告沈阳景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虹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上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八、驳回双方当事人其他诉讼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112633元,由本诉原告沈阳金溪源广告有限公司负担90283.4元,本诉被告沈阳景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虹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2349.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83003元,由反诉原告沈阳景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虹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3148.66元,由反诉被告沈阳金溪源广告有限公司负担39854.34元,保全费5000元,由反诉被告沈阳金溪源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7-03-02 |
发布时间 |
2017-09-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7)辽01执125号 |
立案日期 |
2017-03-02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83981592.0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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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肖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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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沈阳市铁西区云峰北街4-1号(15B-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