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谭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00234********92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102民初8235号 |
案号 |
(2021)辽0102执28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1、被告谭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6.59元及利息(从2019年6月7日,按年利率14.98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被告谭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违约金600.99元;3、如被告谭敏没有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则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对被告谭敏所有的辽a6g66b号汽车实现抵押权优先受偿;4、驳回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地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谭敏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3-17 |
发布时间 |
2021-05-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