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成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129********33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423民初1709号 |
案号 |
(2021)冀0423执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王成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好刚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2月1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5月27日止。驳回原告张好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王成博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40元,由被告王成博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07 |
发布时间 |
2021-05-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