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现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3********0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423民初305号 |
案号 |
(2021)冀0423执恢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1、被告刘现军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洪波借款本金666331.55元。2、被告刘现军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洪波借款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686331.55元为基准自2018年10月2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2018年11月25日止,以666331.55元为基准自2018年11月2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3、驳回原告张洪波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被告刘现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05 |
发布时间 |
2021-05-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