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志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423********12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404民初854号 |
案号 |
(2021)冀0404执1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刘志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叶侠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刘志彬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18 |
发布时间 |
2021-05-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