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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志彬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423********12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404民初854号
案号
(2021)冀0404执10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刘志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叶侠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刘志彬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1-18
发布时间
2021-05-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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