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国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622********46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0929民初2572号 |
案号 |
(2021)冀0929执恢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献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陈国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金霞货款121400元。如未按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4元、诉讼保全费1127元,由被告陈国萍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献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2-04 |
发布时间 |
2021-05-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