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叶少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29********0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闽0924民初659号 |
案号 |
(2021)闽0924执恢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寿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叶少春、张高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叶岩清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0年5月16日起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果叶少春、张高荣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60元,减半收取4580元,由叶少春、张高荣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寿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04-01 |
发布时间 |
2021-05-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