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母佳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822********41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川3328民初104号 |
案号 |
(2021)川3328执恢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甘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协议如下: 一、被告母佳伟于2018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3月1日止支付原告材料款及诉讼费共计46797.00元。付款方式为: (1)2018年12月1日支付原告1797.00元。 (2)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1日止共分15个月,被告每月一日支付被告3000元,至45000元还完。 二、如果被告母佳伟不能按期完全支付上述款项,原告则可以就未支付的所有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包括违约金18000元; 三、案件受理费700元,由被告母佳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甘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4-15 |
发布时间 |
2021-05-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