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高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126********3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112民初678号 |
案号 |
(2021)川0112执3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高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一汽惠迪汽车科技有限公司116760元;二、驳回原告一汽惠迪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7元,由被告高波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款项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1-05 |
发布时间 |
2021-05-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