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熊大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335********0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3333民初3号 |
案号 |
(2021)川3333执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色达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熊大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所拉它让归还借款本金12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从2018年11月7日起以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借款之日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色达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4-06 |
发布时间 |
2021-05-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