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爱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3********10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8601刑初100号 |
案号 |
(2021)苏8601执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宗子凯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5二、被告人王爱民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与前罪危险驾驶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十万一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3日起至2022年2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宗子凯退缴的赃款二十万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3-24 |
发布时间 |
2021-05-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