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包昀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622********03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528民初3987号 |
案号 |
(2018)冀0528执12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晋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内蒙古朋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货款300 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5 000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日交付;二、被告包昀鹏、青巴图对以上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保全费2270元,由被告内蒙古朋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包昀鹏、青巴图负担。四、驳回原告河北金多来线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76元,由被告内蒙古朋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包昀鹏、青巴图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晋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8-27 |
发布时间 |
2018-12-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