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扬州富莱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6320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扬开民初字第00350号 |
案号 |
(2015)扬开执字第000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扬州富莱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王长龙2014年3月份工资909元、经济补偿金2 253元;二、驳回原告王长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5-03-09 |
发布时间 |
2015-08-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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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许永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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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扬州市维扬路158-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