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陕西红叶园林绿化设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816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104民初5496号 |
案号 |
(2018)冀0104执12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陕西红叶园林绿化设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陕西红叶园林绿化设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石家庄市长安志辉石材经销处货款409231.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409231.6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驳回原告石家庄市长安志辉石材经销处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368元,原告石家庄市长安志辉石材经销处负担930元,被告陕西红叶园林绿化设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陕西红叶园林绿化设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743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4-19 |
发布时间 |
2018-09-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8)冀0104执1271号 |
立案日期 |
2018-04-19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409231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运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104058169239X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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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石家庄桥东区东风西路华夏家园B区1-1-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