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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符惠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328********279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1民终15549号
案号
(2021)粤0111执47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符惠超向赵冬梅偿还借款本金3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5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从2017年10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赵冬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200元(赵冬梅已缴纳),由赵冬梅负担450元,符惠超负担750元。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的证据。经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有相关证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二审另查明,二审庭询时,赵冬梅自述案涉50000元借款是分两笔支付,第一笔15000元以现金方式支付,支付时间是在符惠超出具《借条》之前的两、三个月左右,当时其正从事服装生意,随身携带现金;另一笔借款35000元则是在《借条》出具当日以转账方式支付。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根据赵冬梅的上诉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在于:第一,现金借款15000元是否实际支付;第二,律师费6000元是否应由符惠超负担。关于焦点一,现金借款15000元是否实际支付。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提供借款是判断借款合同生效的必备要件。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偿还借款,除应证明双方是否达成借贷合意外,还应证明出借人是否实际履行交付借款的义务。本案中,赵冬梅依据符惠超出具的50000元《借条》以及35000元的银行转账凭证,主张符惠超偿还欠款50000元。根据赵冬梅提供的上述证据,本案仅能证实赵冬梅与符惠超就50000元借款达成了借贷合意,赵冬梅就其中的35000元履行了出借义务,但不能证实赵冬梅支付了剩余借款15000元的事实。因此,赵冬梅仍需就其支付了15000元借款的事实作进一步的举证证明。现赵冬梅既不能提供银行转账凭证,也无法提供现金交付的相关单证,就其支付15000元现金借款的主张,赵冬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次,从《借条》的内容来看,符惠超于2016年10月20日出具的《借条》内容为:“今借赵冬梅5万元整,一年内还清”,除此之外,《借条》上再无约定其他内容。赵冬梅主张案涉50000元借款是分两笔出借,第一笔15000元是于《借条》出具之前的两、三个月以现金形式出借,另一笔35000元则是《借条》出具当日以转账方式出借。但从《借条》的内容来看,既没有载明50000元借款的构成是分为现金和转账两种方式,也没有说明该50000元是包括了对之前所借15000元的结算,更没有注明符惠超已收到其中15000元现金借款的事实,因此赵冬梅仅以该《借条》所载“5万元整”就主张其以现金支付其中15000元借款的事实,尚不能达到民事诉讼关于“高度盖然性”的标准。即使赵冬梅自认其曾从事服装生意,随身携带现金,具有以现金支付借款的可能,但仍不足以证实赵冬梅确实是以现金方式支付了借款15000元这一核心事实。最后,从双方交易的方式来看,由于赵冬梅主张的是两笔借款,数额共计50000元,而其中一笔主要款项35000元是通过转账形式出借,因此尚不能评判双方形成了以现金支付借款的交易习惯。以现金支付借款15000元,虽不属于大额现金交易,但仍具有一定的风险。赵冬梅作为曾从事服装生意的商人,理应对现金交易需留有凭证有一定的认知,但赵冬梅既没留存交付凭证,也不采取转账方式支付,从而导致本案认定现金交付存疑,该后果应由赵冬梅自行承担。综上,赵冬梅提出其以现金方式支付借款15000元的主张证据不足。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双方的借贷金额应为35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焦点二,律师费6000元是否应由符惠超承担。本院认为,赵冬梅聘请律师参与诉讼,仅是增加自己的诉讼能力,是否聘请律师并不妨碍赵冬梅行使提起诉讼、主张债权的权利,因此律师费并非赵冬梅为实现债权过程中必然发生的费用;而且在符惠超出具的《借条》中,双方也没有对承担律师费进行过约定。因此,赵冬梅提出本案律师费应由符惠超负担的主张,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赵冬梅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25元,由上诉人赵冬梅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2-09
发布时间
2021-05-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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