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叶茂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2527********45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1972民初16243号、(2019)粤19民终5882号 |
案号 |
(2021)粤1972执恢2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31621206627840】。一、限被告叶茂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杨毅返还定金2500000元;二、限被告叶茂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杨毅返还上述定金的利息(以实际未还定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9月28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杨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900元,原告杨毅已预交,由原告杨毅负担33717元,由被告叶茂负担22183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4-06 |
发布时间 |
2021-05-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