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马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1********034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新民二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6)冀0105执9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接挎包本金850万元并支付l利息。二、 被告河北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凯华房地产卡覅有限公司、河北汇瑞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中的75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6-05-25 |
发布时间 |
2016-08-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