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姜和松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423********14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4民终4346号 |
案号 |
(2021)苏0481执5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溧阳市人民法院(2020)苏0481民初3118号民事判决;二、姜和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潘云良代偿金4799620.08元并承担利息(以4799620.08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在潘云良向姜和松上述债务不能追偿的范围内,潘正哿、溧阳和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向潘云良各承担三分之一的清偿责任。潘正哿、溧阳和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姜和松追偿;四、驳回潘云良其余诉讼请求。10一审案件受理费23749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8749元。由姜和松承担26584元,潘云良承担216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按潘正哿不服一审判决金额3199747元(4799620/3×2)元计算为32396元,由姜和松负担16198元,潘正哿负担16198元。潘正哿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47498元,姜和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应负担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198元迳付潘正哿,本院向潘正哿退回15102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溧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12 |
发布时间 |
2021-05-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