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长丰强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456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望民初字第01335号 |
案号 |
(2021)湘0112执恢3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长丰强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2013年6月30日前的到期租金589 300元;二、被告杨俊、郑丹平对被告长丰强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长丰强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11日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予以解除;四、原告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型号为sy5310thb40b-48、发动机号为54194400791207、车架号为wdakhcaa3bl597577的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泵车享有所有权;五、被告长丰强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型号为sy5310thb40b-48、发动机号为54194400791207、车架号为wdakhcaa3bl597577的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泵车返还给原告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六、驳回原告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 693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实收受理费4 847元,保全费3 520元,合计诉讼费8 367元,由被告长丰强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杨俊、郑丹平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5-11 |
发布时间 |
2021-05-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郑丹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215545673837 |
登记机关 |
长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罗塘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