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燕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2624********326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浙1024民初4944号 |
案号 |
(2021)浙1024执11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锋华、吴燕飞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杭州聚邦建设有限公司代偿款 1334596.08元及逾期利息(以1232058.74元、 102537.3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3.85%支付分别自2019年 2月 28日、自 2019年 3月 13日起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彭星、顾敏霞对被告张锋华、吴燕飞上述还款各承担三分之一连带责任,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向被告张锋华、吴燕飞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7627元,减半收取 8813.5元,由被告张锋华、吴燕飞、彭星、顾敏霞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仙居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4-26 |
发布时间 |
2021-05-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