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市捷旭木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279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民初987号 |
案号 |
(2021)津01执1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景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桥河北大街支行借款本金20000000元、截至2019年9月2日的利息、罚息2495087.50元以及自2019年9月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2017年12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95倍计算的罚息、复利;二、被告天津市捷旭木业有限公司、天津市世纪荣达商贸有限公司、翁文寿、徐秀珠、翁清、庄国荣、庄春香对上述给付事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天津市捷旭木业有限公司、天津市世纪荣达商贸有限公司、翁文寿、徐秀珠、翁清、庄国荣、庄春香承担上述第二项责任后,均有权向被告天津景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27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9275元,由被告天津景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2-19 |
发布时间 |
2021-05-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翁文寿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107327974650 |
登记机关 |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新中村捷旭道2号 |






